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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方需要符合的基本条件(省级案例)

2020-01-29 11:13720

  (一)财务要求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三年以上,并连续三年盈利;


  2.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企业账面值);


  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4.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5.企业债务负担较轻,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视行业不同可有一定上下浮动),有息债务资本化比率不高于35%(有息债务资本化比率=(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付票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付票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权益));


  6.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连续三年稳定增长,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7.企业能够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8.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二)经营管理状况


  1.企业所属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是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


  2.企业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管理健全,执行效果良好;


  3.企业具有持续发展能力(具备核心技术或者市场渠道稳定或者所处的细分市场发展前景广阔);


  4.企业有清晰可行的发展战略,管理层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良好的经验素质;


  5.企业重视科研投入,人力资源储备与发展战略匹配;


  6.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相关要求


  市发改委或中小企业局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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